这个“可能”是运维操作失误导致被判了 5 年的案例有点意思。
虽说初衷可能是为了方便自己工作,但这也只是一面之词,谁知道你会做些什么。
还是个医院,够行为特别恶劣了,判的没毛病
写个软件连接偷记下密码的数据库,这操作太迷了。
话说突然觉得医院钱真多,
一天 800 万。
公立医院的财务有监控吗?
就按我检索到的庭审、材料等资料,判 5 年一点也不多,而且基本是贴着检察院建议量刑标准的底下走的。
国内普遍刑事律师都是骗钱的典型
哪怕非常有名,根本不到点子上
2011 年最高法、最高检导意见虽然提出了量化意见,但其实际上是弱化了后果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关联性,或者说使得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自己获利而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也极易被圈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所以有某些法律学者呼吁这一罪名正在被 ‘ 口袋化’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迟早会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的“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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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4 次会议、2011 年 7 月 11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6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这条可真有意思,呵呵。
忽然想到,公立医院如果上市,公布财务。。。
那么。。。国家是不是能少贴好多钱进去?
另有一些其他想法。
先说作死去搞密码,这一步应该算偷窃公司机密?
再说上很多人提的不允许操作生产库,是否有纸面上的公司标准或者国标?应该只是行业建议标准吧,真操作生产库的大把的人,都抓起来么。开车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允许开车?
再继续,那如果是开发环境的 bug 上线,导致相同后果,会被判一样的刑么?因为这个罪感觉就是从造成严重后果上来判的。
感觉相关法律还是很不完善,这些操作方式和情节严重程度都没描述,真的像是口袋罪。
我法盲,就听了罗老师几堂课,把自己想法发一下。
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复制了你家钥匙,然后进你家里把你家里值钱的东西损坏了,辩解说是不小心弄坏了的,这不一个道理吗?
案中信息化建设 目标金额肯定在千万级别,医院敢这样光明正大的报警抓人,没有其他瓜葛我是不信的
怕不是有心做的,还是要看动机的
夏文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趁被害单位修改密码之机私自记录上述账号和密码,并私自开发应用“数据库性能观测软件”,私自使用该账号密码连接被害单位 his 数据库,使其编写的锁表语句在 his 数据库运行,导致被害单位的门诊业务系统瘫痪,造成重大损失。
夏文帅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明知其违规操作可能造成被害单位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应对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 生产数据库操作:尽量避免吧,尤其是这种运行不间断业务的系统。但有时候直接连上去看一看快捷、方便。
所以感觉是玩大了,至于恶意不恶意要看他是否打算获利,目前看来没有。
另外有几个疑问:
1 写的这个数据库检测程序为啥要通过锁表进行并发模拟,这不是测试过程中的工作吗? 运维过程应该是看看连接数、资源占用率之类的吧。
2 医院的数据库可以互联网直连? 照这个情况看,里面的敏感数据加密也是不可能的了。这也是为啥我特么看到智慧医疗、各种扫码挂号、支付就恶心的一笔的原因。
3 以后这种技术类案件能否找一些专业人员把把关,写出来的东西真是一言难尽。
主要是是他使用的是非授权的账户密码,没有明确授意他使用这个密码,这个相当于他非法获取的。出了事肯定得受罪。
如果授权他使用这个账户密码了,肯定不会这么判了吧。
所以跟他是不是运维还真没关系。
不过我有一点疑惑:他运维运维,应该有授权的账户密码他为啥不用
也有可能是过 VPN 连上去的吧
我翻一下先前微盟的 xxxx 删服务器事件
是不是该直接死刑了?
主要数据库性能观测,不是一个过程么,或者理解为一个监控软件。
@statement @dot2017 #10 你看影响民生的重大软件工程,也是在随便搞搞 🙁
@Lax #13 这个也是个槽点。。。
@encro #16 是啊 很奇怪
@also24 #22 就是测试一下,教张小龙做软件。。。。 逃)
钱没挣多少,什么锅都跑不了。
证词说他是收到有人反馈系统有点卡,然后就像用他这个软件查一下是不是有异常。
吐槽一下,这位运维把能交代的都交代了,能揽得都揽到自己身上。请的律师都是饭桶吗
被告人有针对这点的解释:
“我在 12 月 27 日左右使用 360 和火绒软件清理过电脑垃圾文件,我电脑里的火绒设定的自动清理,每天一清,360 那个不一定,我觉得电脑垃圾多就清理。”
感觉这运维被人拿来祭天了
夏某的行为,给人好心办了坏事的感觉。
量刑深度,从后果上看,虽不为过,但判决理由是感觉往故意上套的,这个有点过分。
一则夏某没有作案动机,
二则他的三个疑点是可以解释的。
1. 首先 copy 密码这件事,虽不合法,但是对于 IT 运维外包来说,又算是个合情的灰色选择,肯定是方便了工作。
2. 其次锁表也难说是故意的,文书说了,这个锁表的功能虽然是夏某写的,但是是给其它项目用的,在查看医院数据库时本不应该启动的。而夏某前后 6 次启动该程序,也是为了查看数据库发生了什么,听着也没毛病。
3. 第三,夏某事后清理了电脑,但是根据自己所言,电脑清理是日常,不算掩盖犯罪事实,并且证言中也说了,夏某有主动接锅的意思。夏某接到公安电话后,主动投案,但是最终判决里,没有定性为自首,也比较怪。
如果理由是过失,然后后果严重,所以…
比较符合我对这个案件的感觉。
但是这个判的也太重了呀,尤其是那个法律里提到的 “特别严重”的例子,简直是几十年前的、计算机还是稀罕物时候的规则吧。
1,造成经济损失较大( 2 小时 800 万);
2,医院数据库牵涉敏感信息太多;(现在医院是最封闭的体系之一)
3,估计还有其他龌龊事:运维没事去锁表?(我更怀疑没付尾款所以动动手脚或者偶尔卡一下收维护费?最后惹恼医院了,直接控制了连接的电脑逮住了证据,既然都走到这步了,哑巴吃黄连这外包公司也只能认了)
4,我想不到任何运维性能检测的功能,需要一个“锁定数据库”的功能。大家也都知道,所以判决书看看就好了。
重在警示,告诉大家什么是底线,不能碰。
假设:如果备份了数据库,发现里面有猫腻,结果会怎样?
我接过一个公司的兼职,生产环境 mysql 直接暴露在外网的,端口 3306,root 账户密码 mypassword 。第一时间就把问题反馈给他们了,这种事情没出事还好,出事了是谁的责任都说不清
我敢打包票,
公立医院如果上市,能成为 A 股最赚钱的公司,
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公司恐怕都没有这么赚。
首先,有 V 友提出,说自己日常工作接触大量公司的涉密密码、核心密码之类的。这一点,其实和这一案例是有本质区别的。V 友的日常工作,是需要接触到这些密码的,而且这些密码也是客户、或公司主管领导正式或非正式的发给你知晓的(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信息),即使发生了生产事故,那也是按照生产事故来追责或判责。但是案例中,被告人是无权知晓涉案的密码的,从证人证词及被告人自述都能清晰显示这一点。
其次,也有一点后端做技术的并不完全了解前端业务风险的影响和严重程度。案例中被告人自述,8 点半发现卡顿报告,开始做一些排查操作,然后到 10 点恢复正常。而且从自述中在 24 号当天就没有再做后续的跟进了,直到 25 号导出报告。
第三:关于案例被告人的软件。被告人也自述说,火绒每日清理垃圾。但是,他的程序前一天已经发生故障,在故障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就默许火绒清理了日志文件,那么他如何进一步分析和修复他的程序问题。我个人主管认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备份或者留存故障日志文件,直至软件问题解决。而不解决自己软件的问题,也没有正式测试自己编写软件,同时还直接把这一有问题的软件部署在生产环境,这一点我自己认为是有很大的问题(我不是技术工作,如果这一点主观判断有误,那么欢迎批评指正)。
第四,关于密码意外暴露的问题。实际工作中,避免不了出现案例中的情况,证人证言有提到,安全整改通知书里面,有暴露密码。那么作为当事人,应该友善邮件提醒客户方,密码已泄露,为了安全请尽快更改密码。同时自己避免使用这一账号密码,用来避嫌。但是案例中并没有显示被告人有提示客户更改密码,反而继续在使用这一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