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奇怪的事件增加了!这会不会是一个历史存档~
https://www.weibo.com/1618051664/IFJlirH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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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算啥
只是让你赔钱已经很不错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一)(二)肯定都不是,这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可是这条限定的是”旺季” “农副产品”紧急任务,而这个公司看起来不是农副产品公司
一审录像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600915?comment=1
二审资料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1712771/answer/1192582274
“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二审的表达看起来完全是另一个感觉:
“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
然后看到另一个劳动纠纷案 公司因违法解除赔偿了 44K (也是打到了二审法院) 感觉就像是员工这边拿了 44K 那边赔点回去 也就算了的感觉..
现在别说社会主义了,连资本主义都不如
资本主义好歹只有资本家一座大山压着
现在是资本主义,官僚主义结合起来了
开嘛,不要放嘴炮。
我们是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