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外包项目组换城市,被裁有补助吗
一时糊涂入职了外包公司,并且还不是当地的公司,是项目当时挪到本地了就在本地招聘,试用期 6 个月,4 月底才能转正,但是项目目前要回到原来的城市,现在面临被裁,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来说是能拿到赔偿的,因为不是我个人的问题,但是还是有些心里没底,有老哥能给点儿经验吗
一时糊涂入职了外包公司,并且还不是当地的公司,是项目当时挪到本地了就在本地招聘,试用期 6 个月,4 月底才能转正,但是项目目前要回到原来的城市,现在面临被裁,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来说是能拿到赔偿的,因为不是我个人的问题,但是还是有些心里没底,有老哥能给点儿经验吗
用工方提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要公司进行证明的,谁主张谁举证,并且很难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而公司的这种更换劳动地点这类伎俩,显而易见是一种耍赖手段,仲裁员对这种大规模的利益侵犯、造成用工恶劣影响的情况自有公判。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对对方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 3 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
我去翻了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HUshPls 没什么大不了的,多录录音。有同事就和同事一起,仲裁既不困难,也不丢人,让他们见识下劳动合同法的铁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