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1 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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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https://996.icu/#/zh_CN
劳动节第一天心情就被破坏了,果然在劳动者在中国只有被资本家压榨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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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第一天心情就被破坏了,果然在劳动者在中国只有被资本家压榨的份。
不要动不动说什么资本,没有资本的地方:北韩,喜欢的话去好了。
这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 他们为了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最后导致公司违约而向客户赔偿了 12w 的违约金。
你的标题「拒绝加班就被判赔偿公司一万八」很容易让读者理解为「拒绝加班所以才被判赔偿」,但事实却是这两人故意不加班而导致公司损失了 12w,甚至影响了公司的信誉,这样的情况下才被公司告上法庭的。你们一看标题就毫不犹豫地说资本家压榨、韭菜等等之类的,这真的是经过思考后留下的评论吗。以前我认为 v2 上很多人都会比较理性地看待问题,但现在看来也不过如此。
这次事件中,如果这两人是因为其它原因而不得不拒绝加班的话,我绝对支持他们,但事实却是他们想用这样的方式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本来就动机不纯,所以我支持公司的做法和法庭的判决。
故意不加班是什么意思呢?不加班不是权力吗?那公司怎么不是故意增加超出工作时间的任务呢?
“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这种话的意义是什么呢?绝大多数的公司,也不可能招一堆人随时准备替换吧?同理可得“程序员明知道不写完代码无法上线”、“产品明知道不出需求没办法上线”、“环卫工明知道不倒垃圾垃圾会堆积”。
各行各业,不都是这种情况吗?
借用微博上某人的评论,怎么不是公司明知道自己人员有限,少接点活拉长周期呢?
如果你这种理由成立,老板和人打赌,要求你一天写一个淘宝,如果你写不出来,就是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了信誉。如果你 7*24 小时写,猝死了,我就酌情原谅。
不加班确实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力,这我很赞同,我也很厌恶加班文化。但这件事中的「不加班」是附加含义的,是那两人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公司和他们续签劳动合同,这已经变味了吧。
你最后举的例子过于极端了。假设你是老板,你想让员工 A 今晚加班完成一个紧急的临时需求,而这个需求也是一个晚上的加班能完成的,而且公司里也只有这个员工 A 才能完成,这个情况下,员工 A 告诉你,「我今晚可以加班,但公司得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最后这个员工 A 不加班,你的公司也因为没能完成这个需求而导致财产损失,请你扪心自问,你真能理解这个员工 A 么?如果你是真心的觉得员工 A 的这种做法合理的,那我想说一句真诚的话,我国需求你这样的企业家。
这两个人没犯法,拒绝加班。公司管理不当没有人手自己承担后果,哪那么娇贵。自己搞到的生意做不完当初就不该揽下来。
可劳动法也说了在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这件事的主要矛盾点在于这个加班是否合理,有人觉得合理,有人则觉得这是压榨员工,就看你怎么理解了(这里说的加班是指紧急情况下的适当加班,非指没人性的那种加班)。反正我是认为,工作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且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加班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加班是否也可以算是某种意义上的「正常工作时间」呢。
「员工可能有不良动机,但是也不能给资本开启这种无底线的先例。」这句话后半句我很认同,因为我也是一名你们口中说的韭菜,我也很厌恶我国企业的加班文化,但在这件事中,如果抛开这两人本身动机不纯的因素来谈论这件事的话,我觉得对这家公司的老板不太公平。以后如果有员工效仿这种方式来胁迫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那请问公司老板又该找谁维权?这能不能说是给劳动者开启某种无底线的先例呢。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是要员工同意的啊,员工不同意就不得加班。何况又不是关乎他人安全,社会稳定的加班,只是亏 12w 算什么紧急情况。本来这个员工不加班法律上就没问题,你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他,结果现在把道德上的批判变成了法律的惩罚,这是对于法律的滥用。
所以最后还是劳动法中说的「紧急情况」到底是如何界定的问题。
而且按照我对这件事的了解,还达不到你说的「把道德上的批判变成了法律的惩罚」,法院判决那两名员工赔偿并不是因为道德的批判,而是法院认为那两名员工在公司紧急情况下不服用公司的加班安排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与道德批判无关。
说实话,如果那两名员工仅仅是想维护劳动者权益而拒绝加班,我举双手赞成,但他们的动机却不是这个,这反而让我觉得这有点玷污了劳动者的权益,借着劳动法赋予的劳动者权利去胁迫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我认为理应抵制。
目前的争议点还是劳动法的那个“紧急情况”到底该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这件事中判了员工赔偿,所以你们觉得是法院偏袒了企业,但如果是判了员工不用负任何责任的话,企业方面是不是也应该觉得是法院偏袒了员工呢,只不过是「员工」的数量要远大于「企业」,所以才会引起这么大的热议,因为大部分评论者都把自己代入了「员工」的角度,尤其还是在「拒绝加班所以被判赔偿」这样的主题渲染下。
@daveincave 我想再声明一次,如果这两人单纯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而拒绝加班,我举双手赞成,但动机不纯地拒绝公司安排的紧急加班,我不支持,不管这合不合法,我都不支持。
《劳动法》第 42 条规定,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受前面规定限制,即可以“强迫”员工加班: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这案例不属于特殊情况。
这个问题根源在于领导安排有问题,没有做任何风险控制,没有 plan B,没有做任何应急准备。
要是这两个员工来加班路上出了车祸,同样因为延误造成了 12w 的赔款,公司敢追着员工去赔么?反过来,员工在来加班的路上出了车祸,公司会因此给员工工伤赔偿么?
因此此次事件关注点不在主观动机上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1 、第一个案子,两个员工没有加班,公司违约赔偿客户 12 万损失后。给两个员工开除了,员工起诉公司违规开除。二审法院判定,员工胜诉,同时企业赔偿 4 万多。同时判决书还明确,公司要求加班的行为属于不合理派遣。法律不支持。
2 、公司输了第一个官司后,可能觉得不服,就开始告两个员工索赔,那个 12 万的事。就是那个视频的案子。
一审判决,两人赔偿公司 15%损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公司判定,公司违约是属于企业经营风险,损失应该由公司自行承担。但是由于两人没有上诉,所以维持了一审判决。如果两人上诉,很大几率二审是能翻的。
3 、不知道视频的庭长为啥会那样说,引起了很大争议。
首先管理层签合同的时候是否考虑生产产能能不能满足需求?
其次生产产品的时候 产线是不是加班不够导致没有预留充足时间给质检
再次之间是不是存在人手不足的情况 没有补足相关缺失人手
最后都不打算给人家续签合同了 还不赶紧招人?这锅怎么甩都甩不到人家身上吧?
你这理论就跟最后项目上线延迟就是因为 QA 做的慢一样 你不觉得搞笑么
该为公司损失负责的是领导,他们的工作是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进度。现在一个项目进度需要员工的加班来完成,这不是员工有问题,是领导有问题。
如果说只能两位被告加班才是当时合约完成的唯一条件,那么请问这个合约中是否有指定了必须两位被告参与的条款
紧急情况在法律是个专有名词,不能说单方面的利益关联就叫这个,法律只会保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面临受损的才能叫紧急
不能把无作为视为破坏行为的,失职不是渎职,前者最多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后者才能索偿,否则,我建议把懒政下台的轮流告一遍,充盈国库
我并非你们口中说的“精神资本家”,前面我也说得很清楚了,(最后再声明一次)如果这两人单纯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而拒绝加班,我举双手赞成,但动机不纯地拒绝公司安排的紧急加班,我不支持。
我只是想站在第三者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既不是企业也不是员工,就单纯想思考一下这个案件是否判得合理,你们可以回头看我的所有评论,我的观点一直都是「这两名员工动机不纯地胁迫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种行为理应抵制」,就因为在这个观点下我支持了法院的判决就成了你们说的“精神资本家”?
有不同观点就是窝里斗吗?只要和你们观点不一致就得被你们按上“精神资本家”、“屁股歪了”、“智力有问题”之类的称号?这是要人身攻击吗?不能好好讨论问题了?你们这么团结为什么只会在网上指点江山呢,现实中有多少私企(尤其是工厂)是不加班的?你们团结起来去抵制了吗?平常加班没当回事,出事后才想到劳动法。
不用再来攻击我了,我的观点已经说得很明白了,也不用再给我按上别的称号了,我也疲于回复了,就这样吧。
这里没人支持动机不纯的行为,大家也许是担心该事件开了个坏头,渐渐丧失某些合法权益,就像他们曾经做过的那样。
我也讨厌扣帽子的行为,一个健康的社会就应该允许不同的声音。但是当你站在了大多数人的对立面上,自然会被群起攻之。
人不是神,做不到真正的客观,你的观点由你的经历,知识甚至今天的心情等主观因素共同组成。大多数情况,就是屁股决定脑袋,不过也有例外。
我觉得该事件应该将员工行为,企业行为,和法院判决分开讨论,避免无聊的争议。
“
我们不是神,包括我在内,我们不过是愚蠢、感情用事、不断犯错的再渺小不过的生物而已,同是这样的凡人,能够判决别人吗?不能!因此代替我们法律来做判决,不管多么可疑,不管多么可憎,不带任何感情,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决,这才是我们人类经过悠久历史而得到的,法治国家这一无比珍贵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