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 no means no 原则可以作为员工是否被强迫加班的认定
罗翔在 2020 年终演讲: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中提到了一个判断是否同意的原则:no means no.而员工弱势企业强势的关系和案例有相似之处.个人感觉劳动法中的不得强迫有些模糊,是否可以用 no means no 原则作为强迫与否的依据呢?
罗翔在 2020 年终演讲: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中提到了一个判断是否同意的原则:no means no.而员工弱势企业强势的关系和案例有相似之处.个人感觉劳动法中的不得强迫有些模糊,是否可以用 no means no 原则作为强迫与否的依据呢?
能留下来的都是认同用加班换取更大利益的人,如果认定这种加班不合法,就是员工和雇主勾结违法,应当在处罚企业的时候同时处罚加班员工,罚没加班所得。
分歧:如何界定是自愿还是强迫.个人希望 no means no 原则是其中一个界定条件.
两者似乎不是一个维度的问题,原则不一定通用
所以员工觉得不值得就走,用人单位觉得招不到合适的人就会提升待遇。
加班就算你多反感都好,也远不及性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就算 yes means yes 也是废的,客观上存在劳动者主动要求甚至渴求加班的情况存在。
@vazo #32 996 不是一天建成的,要是你主观上抗拒加班,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往诸如阿里、并夕夕、字节跳动等明确得知大概率 996+的公司投出你的简历。所以恕我直言,加班加死的,确实活该。劳资双方都是破坏行业风气的罪魁祸首。这种事情就不能不谈主义
现在的问题是执法人员有没有清晰的可以界定强迫的标准.如果没有界定强迫的标准怎么保护不想加班的人?
至于你说的渴求加班,只要是员工自愿就可以啊,我说 no 不影响你自愿积极加班.no 只是作为执法过程中保护不想加班的人依据.
再说一次吧,这问题不是讨论加班的,而是如何认定企业’强迫’的问题.
996 是一个很典型的剧场效应
本来都能坐着看完,结果都要站着看,没有任何人从中获得更多的好处,整个社会都是负收益,只有资本家是正收益
必须要强有力的第三方规定,必须坐着看(ZF 强制禁止任何加班),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愿意加就加,不愿意就明确拒绝然后到点就走,这么简单的事还要人教?之前我线上服务挂了,领导找我,我正在工位上吃早饭,我说等我吃完饭再说。
欧盟就一直在敦促中国在市场开放、劳工权益和环境保护方面达到高标准。这说明什么?
还不知道吗?
这说明,保障劳工制度是对欧方有利的。事实就是 会降低中方国际竞争力,但是 有利于中国人民
当年,为什么美国人用原子弹轰炸日本了,日本人民却丝毫不憎恨美国人?就是因为 日本人民是原子弹的最大受益者:天皇,是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饭桶,原子弹击穿天皇心脏(伴随着少量日本人的牺牲),日本人民获得了解放,日本人民可以唱歌 跳舞 有地产 从土地私有制改革里获益。这一切都始于那颗原子弹,终于日本人民对美国的钦佩和日本人民的欢乐笑脸:我们终于打败了恶魔,恶魔就是天皇
(关于二战里原子弹投放方面,最有力的 “美国脱罪说” 就是:美国的确投放原子弹了,但那是美国获得了神的启示,要帮助日本人民干掉日本天皇而做的,如果没有美国原子弹那么日本人民还要在天皇统治之下为奴一百年)
在国进民退的大背景之下,还是得靠外国人帮我们争取权益!诚然,这像是卖国行为,但这并不是卖国: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拥有自己的脑子和体力,他未曾拥有过国家,他也无从可卖。一个人是无法卖掉他没有的东西的。所以 你得先有过国家 才能说是卖国,你没有过国家,你就不是卖国。对于我们而言,欧洲仅仅是我们获得劳工权益的棋子罢了,就像日本人并不真的喜欢美国人,只觉得美国人是他们用来打败天皇的棋子罢了,真正的受益者 是人民自己(受益,即让自己的脑子和体力的付出得到更加合理回报)
违背劳动者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加班的强制性行为。在一般的劳资关系中可能会有例如拘禁、虐打等,参照东南亚网络赌博业。不过这种情况已经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并不需要强迫加班这种不痛不痒的概念。
你为了更高的工资、分红、期权等,自愿加入 996+的公司,然后跟公司闹掰了,say 个 no 你就想认定公司“强迫加班”?正如某失足妇女因为 [事后] 嫖资协商不愉快 say no,嫖客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上面人说,“ 强迫加班是伪命题,公司能强制雇佣你吗?不同意可以举报,也可以到点就走开除,主动跳槽也能解决。”。
我举例房贷和孩子,是说明一个人如果需要工作赚钱的情况下,失业会带来难以接受的后果。房贷可以换成孩子、换成生病的家人、换成任何需要你资金持续支持的事物。如果所在行业是普遍加班的,那么你想要选择不加班的机会就会非常少,公司就能实质上强迫加班。
如果你认为这是怂,那当然可以选择不结婚不生孩子甚至不养老,并且鄙视那些贷款买房的打工者。
又不是没有 965 的工作,你又嫌工资低。。。